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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條

本條例所稱在臺公司,係指左列公司:一、政府遷臺前,在臺設立本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並在臺設分支機構,經政府核准改為獨立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復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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