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公司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賦稅主管機關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常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