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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公司以營業或財產認購或交換他公司股票時,如所得股票之價值低於營業或財產帳面價值時,其交易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
但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者,不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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