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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外國憑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依主管機關發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辦理者。
二、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三、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者。
五、其組織、登記地區對我國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有顯失互惠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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