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文件為外國文字者,應譯為中文;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令其文件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驗證或認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