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