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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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