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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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