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主管機關應將該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主管機關對前項之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有前二項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司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