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或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二、申請停業、延展開業、復業、解散、或廢止許可登記。三、除分公司登記外,與第三條至第五條之各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