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申報業務之查核,得隨時要求公司提出公司股東名簿及相關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之查核,得請求法務部或相關主管機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第一項之查核,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受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