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二、死亡。三、破產。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五、除名。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