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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97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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