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5條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第二百九十四條關於破產、和解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