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8條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