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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00條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
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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