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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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