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9條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