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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53條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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