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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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