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1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