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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5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
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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