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條發起人應就下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一、公司章程。二、股東名簿。三、已發行之股份總數。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技術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技術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六、發行特別股者,其股份總數。七、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發起人對於前項報告有虛偽情事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