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條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發起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