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條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一、各股東出資額。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