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受查核公司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查核簽證。會計師受託查核前項公司財務報表,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年度簽證案件清單,如有依第五條規定受託查核時,亦應一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