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公司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一、地區名。
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商業、商社、商行、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前項第一款之文字,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或鄰於特取名稱之後。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字,其排列順序依其款次,並置於特取名稱之後,組織種類之前。
但堂、記、行、號、社得置於第一項第二款文字之前。
外國公司應標明種類,且應於名稱之前標明國籍並加商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