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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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