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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依本辦法所檢附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大陸地區之公證單位予以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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