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說明書,應以國家標準A4號(二一○×二九七公釐)紙製作一式二份,並應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載明左列事項:一、電路布局名稱或利用該布局所製造之積體電路名稱。二、積體電路分類。三、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四、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五、電路布局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