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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或為電路布局權之共有者,除約定有代表者外,辦理一切程序時,應共同連署,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
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除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外,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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