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前條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二、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三、創作名稱及創作日。四、申請日前曾商業利用者,其首次商業利用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