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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下列事項: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製版完成日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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