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製版權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製版權登記申請書。二、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明文件。三、被製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四、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一份。無前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者,應檢具切結書,載明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製版類別如為美術著作,應檢具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之證明文件。無上述文件者,應檢具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