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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
二、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四、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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