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之發起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