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之發起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