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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經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分而未予撤換或停止職務。
二、經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分仍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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