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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但刑事部分,以集管團體受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者為限。
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指訴願及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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