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依所定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前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應以集管團體為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為標準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