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集管團體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集管團體交涉時,由監察人為集管團體之代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