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會員大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條例或章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章程變更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集管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