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集管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關。集管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集管團體監察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有一人,應在國內有住所。第六條規定,於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