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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調解之申請,除有第六條規定拒絕調解之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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