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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一、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
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
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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