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