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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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