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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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