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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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