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三、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附文件或著作樣本不符。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