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欲利用之著作樣本。前項第二款之著作樣本,如因著作樣本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敘明理由,並以該著作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