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應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填具報名表,並檢附參選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專利證書及參選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參選創作獎之新型創作人,除前項文件外,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